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工智能輔助科研基本規范(試行)
社科研字〔2026〕6號
人工智能是引領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戰略性技術,深刻影響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范式和發展方向。人工智能輔助科研是大勢所趨,不可阻擋。新時代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要主動把握歷史發展大勢,積極引領人工智能輔助科研的范式革新,更好回答中國之問、世界之問、人民之問、時代之問。為進一步促進和規范人工智能輔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關于人工智能的重要論述精神,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引領哲學社會科學發展為目標,有力推動和規范我院人工智能輔助科研工作,產出更多高質量的科研成果。
第二條 人工智能輔助科研堅持以下原則:
(一)人主智輔。科研工作者是學術思考、科研實踐和理論創新的主體,人工智能是重要的科研輔助工具。人工智能生成的相關內容須經使用者最終審定,由使用者負責。支持和鼓勵在人工智能輔助科研領域開展積極探索與實踐創新,承認和重視人工智能在輔助科研中的積極作用,探索建立人主智輔、人機融合的科研新范式。
(二)提質增效。以提升研究質量和科研效率為導向,鼓勵科研工作者在事務性、輔助性工作中積極運用人工智能,激發學術潛能,推動關鍵領域創新。
(三)如實披露。科研工作中凡借助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并產出成果的,須完整、如實披露工具名稱、版本、使用環節及生成內容,留存提示詞記錄和原始輸入輸出等過程材料,確保相關內容可追溯、可核查。
(四)安全合規。使用人工智能輔助科研要嚴格遵守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保密管理、知識產權、科研誠信、科技倫理等規定,嚴防數據泄露、技術失控、倫理失范。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中國社會科學院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及學生等在開展科研活動時,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及相關服務的行為。凡在院屬期刊、報紙、網站、出版社等平臺公開發表、出版學術成果的,均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在選題研判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輔助梳理研究方向、背景趨勢與前沿熱點等,開展選題比對和前期論證工作,幫助提升選題價值。
第五條 在研究設計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輔助開展信息追蹤、智能檢索與文獻分析等工作,輔助設計、優化研究框架和技術路線。
第六條 在知識梳理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輔助開展文獻收集整理、版本比對、內容提煉、脈絡梳理等工作,輔助生成文獻綜述、知識圖譜,直觀呈現研究熱點、知識演化邏輯和關聯網絡。
第七條 在調查研究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輔助開展調查方案設計、訪談記錄整理、語音轉寫、圖表生成等工作。
第八條 在實驗研究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輔助開展實驗方案設計、數據收集與預處理、資料標準化規整等工作,提升實驗數據多維統計、深度挖掘與關聯分析的效率。
第九條 在考古發掘和文物保護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輔助開展考古發掘、科技檢測、文物修復、保護展示和理論闡釋等工作。
第十條 在成果完善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輔助開展文字校對、體例核查、結構優化和參考文獻核對等工作。
第十一條 在審核評價方面,在確保數據安全和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可使用人工智能輔助開展查重、內容比對等合規性審查。
第十二條 在跨學科交叉融合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輔助梳理跨學科研究動態,整合科研資源,協同解決單一學科難以應對的復雜性問題。
第十三條 在學術傳播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輔助理論觀點、學術成果、研究結論的可視化轉化和大眾化表達,豐富學術傳播形式,拓寬學術傳播邊界,提升學術成果的影響力。
第十四條 在國際學術交流方面,可使用人工智能輔助開展學術活動和學術成果多語種譯介,推動更多優秀學術成果走出去,在國際學術舞臺發出中國學術正聲。
第十五條 除以上領域外,鼓勵科研工作者緊跟人工智能發展趨勢,合理運用前沿技術探索適配自身研究領域的應用方式,持續豐富人工智能賦能科研的實踐形式。
第三章 禁用事項
第十六條 嚴禁利用人工智能從事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危害國家安全、違反法律法規和學術倫理的科研活動。
第十七條 嚴禁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和傳播歪曲事實、違背公序良俗、誤導社會公眾的內容。
第十八條 嚴禁向人工智能輸入涉密數據和信息;嚴禁利用人工智能違規采集、爬取數據;不得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嚴禁向人工智能輸入虛假、誤導性信息污染科研數據源,或利用人工智能偽造和篡改數據、生成虛假案例、編造錯誤論據。
第二十條 嚴禁在學術研究中故意隱瞞、虛報或不如實披露人工智能使用情況等新型學術造假行為。
第二十一條 嚴禁由人工智能完全替代科研工作等濫用行為;嚴禁利用人工智能實施洗稿、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二條 嚴禁在項目申報、中期檢查、結題驗收等環節利用人工智能虛構、偽造研究基礎和工作進展;嚴禁以此違規騙取立項、騙取通過檢查和驗收。
第二十三條 嚴禁在學術評審、成果評價、期刊審稿、人才評價、論文答辯等工作中利用人工智能批量生成模板化意見。
第二十四條 嚴禁利用人工智能批量炮制低質重復、缺乏學術邏輯、學術創新與理論價值的科研成果,破壞科研生態。
第二十五條 嚴禁利用人工智能敷衍完成科研任務、應付考核評價,造成科研資源浪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堅持各負其責、權責一致、全程監督的原則,對人工智能輔助科研行為實行分級管理:
(一)院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工智能輔助科研相關制度的制定、落實與監督,做好本單位自建人工智能工具的備案工作。
(二)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組成員使用人工智能輔助科研的合規性承擔管理責任,監督指導項目組成員使用人工智能輔助本項目研究相關事項。
(三)我院工作人員對其指導的學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使用人工智能輔助科研的行為及產出成果承擔科學指導與監督管理責任。
(四)使用者對使用人工智能輔助科研的行為和成果承擔主體責任,任何人不得以人工智能算法缺陷、系統故障等為免責理由。使用過程中若發現安全隱患、數據泄露、倫理風險或其他重大事項,使用者須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如實報告。
第二十七條 對違規使用人工智能輔助科研造成不良影響的,院相關部門根據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過錯性質、行為情節、違規頻次、危害后果及整改態度進行綜合認定,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存在政治方向和意識形態問題以及失泄密情況、重大學術造假、涉外重大安全隱患等嚴重情形的,院相關部門將對當事人從嚴追責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九條 支持人工智能輔助科研的基礎設施建設,打造集算力、算法、數據、模型、安全為一體的全要素創新平臺。
第三十條 支持以科研團隊為主體的科研評價機制創新,鼓勵使用人工智能產出高質量跨學科科研成果。
第三十一條 支持“人工智能+學科”融合發展,加強數字人文、計算社會科學等新興交叉學科建設,推動傳統學科數智化轉型升級。
第三十二條 支持哲學社會科學領域高水平數據庫和案例集建設,鼓勵在安全可控的范圍內開放共享。
第三十三條 支持開展跨單位、跨學科、跨領域的人工智能輔助科研項目合作,開發學科垂類模型。
第三十四條 支持創建人工智能輔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課程體系和教材體系,培育兼具人文素養與智能技術能力的復合型人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堅持“全院一盤棋”,統籌平臺、項目、資金、人才等資源,支持開展人工智能輔助科研的有益探索。院屬各單位應根據本規范,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范由科研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試行。